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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工程
发布时间:2015/6/23 点击次数:237次

招标类型:采购招标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公告日期:2015/6/19 截止日期:
招标内容:

  招标编号: 2108842015061822803
 

招  标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工程已经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营发改投资<2013>131号文件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该项目已按规定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工程招标备案,现就该项目的一标段: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幕墙、外墙干挂(含金属板安装)工程。二标段: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窗户采购及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一、   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情况为:
1.1.招标人: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1.2.项目名称:
一标段: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幕墙、外墙干挂(含金属板安装)工程;
二标段: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窗户采购及安装工程
1.3.资金来源:自筹
1.4.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标准。
1.5.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21760.00平方米。
1.6.工程地点:营口产业基地安定北路与新联大街交汇处西南角。
1.7.投资估算:一标段480万元;二标段90万元。
1.8.招标范围:一标段:幕墙、外墙干挂(含金属板安装)工程施工;
二标段:窗户采购及安装工程等。
1.9. 计划工期:2015年7月16日开工至2015年9月30日竣工,共计77日(日历日)
1.10.投标保证金:一标段:8万元(人民币);二标段:1.5万元(人民币)。如投多个标段,保证金应为各标段保证金之和。
1.11. 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二、投标人资格:
2.1一标段需具备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二标段需是生产窗户产品单位或经销单位及安装单位。
2.2一二标段投标人还需要具备BBB级及以上信用等级,并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企业投标的有效证件提供给招标人。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盖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其中,一标段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或建造师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经过IC卡刷卡认证通过的项目经理。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
2.5一二标段兼投不兼中。
三、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购买:
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6月19日2015年6月24日每日上午 8:30 时至11:00时,下午 13:30 时至 16:00  时(北京时间,下同),携带企业营业执照、信用等级报告、受权委托人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盖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以上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一套到辽宁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营口市站前区盼盼路北11号)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500元,售后不退。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时间
1.开标时间:2015年7月10日下午13:30时,开标地点: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智胜新家园小区院内,军分区南行1000米)。纸制投标文件须密封后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
2.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2015年7月10日下午13:30时。   
3.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招标人不予授理。
五、本招标公告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同时发布。
六、联系方式:
信息来源: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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