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2111012015092451401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实验室空气净化,送、排风及实验室设备工程供货及安装 (项目名称)已由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关于盘锦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盘发改投发[2013]12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盘锦市重点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工程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实验室空气净化,送、排风及实验室设备工程供货及安装(具体招标内容)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二十七号路北、经六路西 。
2.2合同估算价为380万元。
2.3招标范围: 实验室空气净化,送、排风及实验室设备工程供货及安装
2.4工期要求: 2015 年 10 月 24日开工至 2016 年 1 月 21 日竣工,计划工期 90 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生产能力的厂商或具有厂商授权函的代理商及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 1、投标单位在开标前需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 2、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4. 投标报名
4.1凡具备上述资格条件并对本工程感兴趣的投标人,请携带营业执照、代理商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资格证书、代理人授权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于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8日到建设单位登记,登记后方可到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报名。
注:网上资格确认及招标文件下载按提示进行。
4.2投标保证金
需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 7.6 万元递交到盘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单位从基本账户汇出)。
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均须在开标前完成。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的有关凭证。投标文件中未附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有关凭证的,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投标资格确认后,请于 2015 年 9月 29日至 2015 年 10月 8日,每日上午 08:30 时至 11:00 时,下午 02:00 时至 05:00 时(北京时间),按照相关程序, 通过CA认证锁登录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www.lnzb.cn)自行购买并下载招标文件。
5.2 本招标文件购买方式采取网上下载,本招标文件购买方式采取现场购买,本招标文件购买方式采取网上下载或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600 元(人民币), 其中:招标代理收费为500元/本,软件公司收费 100元/本,售后不退。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5年 10 月 19 日 14 时 00 分, 将投标文件递交到 盘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会议室 (名称及地址)。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传输到相关网站栏目的投标文件,或未按照制作工具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
7.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已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同时在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盘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8.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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